*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3]95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有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适应市场化、产业化运行发展的需要,准确、及时传递数据管理信息,全面反映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现状,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产垃圾运输车辆过磅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上海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全面性,根据环发环[2002]44号文件精神,决定采用计算机电子地衡系统计量上海生活垃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上海市各区、县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即包括生活垃圾码头、中转站、物流中心、填埋场、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
第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所在区域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的管理机关。凡是从事生活垃圾处理作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受市市容环卫局委托,承担生活垃圾计量行政事务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核运行管理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二) 对运行管理方工作情况及服务态度、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系统设备的完好实施监督。对运行管理方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提出年终考核报告。
(三) 接受来自作业服务单位对运行管理方的投诉和工作建议,并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