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动物诊疗场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对经营现场进行勘察、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6号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
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