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
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条至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