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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5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办法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47号)中无保障老年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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