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1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最近,部分市、县价格部门对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问题提出请示。经商省卫生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收费问题。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编码:2703)类中,除明确规定不分蜡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增加一只蜡块加收10元”的规定执行。
二、特级护理收费问题。《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将特级护理收费从每日60元调整为每小时2.5元。因此,以“小时”计价的特级护理收费不适用“计入不计出”原则。
三、烧伤换药收费问题。《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规定,烧伤换药(编码:311400056)收费标准为每1%体表面积25元,该项目仅适用于烧伤面积10%以下情况,如烧伤面积达10%以上,应分别按照烧伤冲洗清创术(烧伤面积>50%)、烧伤冲洗清创术(烧伤面积>30%)、烧伤冲洗清创术(烧伤面积>10%)(编码:311400044-31140004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