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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 浙江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主干道

其他道路

 

经营性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80-1.50

0.60-1.10

其他市所在地

0.60-1.20

0.40-0.80

县(市)所在地

0.50-1.00

0.30-0.6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40-0.80

0.20-0.40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60-1.10

0.50-0.90

其他市所在地

0.40-0.80

0.30-0.60

县(市)所在地

0.30-0.60

0.20-0.5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20-0.40

0.10-0.40

停车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60-1.30

0.50-1.00

其他市所在地

0.40-1.00

0.30-0.70

县(市)所在地

0.30-0.70

0.20-0.5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20-0.40

0.10-0.30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0.13-0.25

0.10-0.20

其他市所在地

0.10-0.20

0.08-0.15

县(市)所在地

0.08-0.15

0.05-0.10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0.05-0.10

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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