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 浙江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主干道
| 其他道路
|
经营性占道
|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 0.80-1.50
| 0.60-1.10
|
其他市所在地
| 0.60-1.20
| 0.40-0.80
|
县(市)所在地
| 0.50-1.00
| 0.30-0.60
|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 0.40-0.80
| 0.20-0.40
|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 0.60-1.10
| 0.50-0.90
|
其他市所在地
| 0.40-0.80
| 0.30-0.60
|
县(市)所在地
| 0.30-0.60
| 0.20-0.50
|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 0.20-0.40
| 0.10-0.40
|
停车占道
|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 0.60-1.30
| 0.50-1.00
|
其他市所在地
| 0.40-1.00
| 0.30-0.70
|
县(市)所在地
| 0.30-0.70
| 0.20-0.50
|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 0.20-0.40
| 0.10-0.30
|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
| 杭、宁、温三市所在地
| 0.13-0.25
| 0.10-0.20
|
其他市所在地
| 0.10-0.20
| 0.08-0.15
|
县(市)所在地
| 0.08-0.15
| 0.05-0.10
|
其他建制镇、集镇所在地
| 0.05-0.10
| 0.03-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