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7〕136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
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