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老有所养,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在城镇一体化过程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户籍转变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规定。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三)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当年度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第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资格确认和退出的程序、工作时限,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从市县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依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分别负担60%和40%;其它各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六条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参照《管理规范》和《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