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暂行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对遭受地震灾害重创的旅游企业提供及时救助,更好发挥旅游企业在恢复旅游市场、助推灾后重建和旅游振兴中的先行作用,特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导游服务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因灾歇业待岗职工,由旅游企业组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全额暂退成都市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其分社的质量保证金。
三、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
四、市旅游局和市旅游协会组织旅行社、旅游景区在境内外开展的旅游促销活动,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给予人头差旅补贴;对组织入境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给予每人50元补贴,对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给予每人20元补贴;对组织旅游包机、专列的旅行社实行补贴,每次不低于1万元。
五、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和大邑县受灾并积极自救,在7月12日前恢复开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农家乐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乡村酒店给予每户1万元补贴,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农家乐和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乡村酒店给予每户5000元补贴。
六、对全市星级饭店、国家A级旅游景区用水给予享受工业企业价格政策优惠,积极争取用电、用气享受工业企业价格政策。
七、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