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6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7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 附则
6.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