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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地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地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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