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2)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科技部门: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4)公安部门: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5)民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6)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案,并落实相关经费;敦促落实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9)物价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调运工作。
(11)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
(12)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紧急运送。
(13)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