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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42号)


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七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意见。为有利于各地、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将《意见》摘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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