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网信息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第十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主网站的信息,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维护和发布。也可通过授权,将相关栏目委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主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主网站发布公告类信息,需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切实加强主网站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九条 主网站应丰富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便利条件,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主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导致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