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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3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并鼓励呆账贷款核销,减轻企业包袱,支持宜春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宜春办事处。

  二、奖励内容
  (一)贷款增长奖励
  该项目总分100分
  (1)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额(25分)。贷款余额增长额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额占其比例计分。
  (2)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25分)。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3)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签约金额(25分)。签约金额最多的计25分,其余行按签约金额占其比例计分。
  (4)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履约率(25分)。履约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履约率占其比例计分。
  以上四项得分相加为该项目的总分,总分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内容: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年度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旅游)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含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提请市政府确定的为准(含续建设项目和新增项目)。
  2、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含宜春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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