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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按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并可由政府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十四)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用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要加强检查。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十五)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六)积极推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低价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政府要求的统一比例开发建设限套型面积、限销售价格、限购买对象的商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十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率。规范公积金管理,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个人住房条件方面的政策功能。

  五、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的组织领导

  (十八)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丽江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监察、地税、统计、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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