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每套独门独户,配套建设卧室、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
3.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计划单列,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租赁有关税收减免按政策规定执行。
4.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家庭负担。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1.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3.年度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5.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廉租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及申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张榜公布后,送县区民政、建设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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