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保障对象是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全市市区及县城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辖区城市正式户口3年以上;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2年以上;
3.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等)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上述标准及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减免是指对租住政府公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或减收租金。
(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低保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按每户每月150元-250元分三档发放:
1.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8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6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七)廉租住房建设要求。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出资新建或采购、收购等方式解决,同时可通过城市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住房的方式解决。
1.建设形式。市建设部门按照省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根据各县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建设计划任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建廉租住房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设的套数、套型结构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