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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后决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替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评价委员会严格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确定的评标原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 分类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的药品进行分类评审。

  第五十条 评标要素

  评标要素由质量、价格、服务、信誉四方面组成;评标应当将质量放在优先的位置;质量要素中应包含药品制剂的技术标准、药品生产的质量可靠性因素和药品的疗效因素。

  第五十一条 评分权重分配

  评分权重中质量要素权重占总分的30%。价格要素权重占总分的70%,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价低者中标。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自荐

  对药品疗效、质量控制、服务配送、商业信誉等难以完全通过证明文件得到反映的评标因素,可由投标人在标书中进行补充陈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当综合考虑药品品牌知名度、质量价格比、药品的使用面和招标人的用药习惯等因素。

  第五十三条 取消投标评审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投标或中标药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近两年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记录的。

第七章 招标采购违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或拒绝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的;

  (二)对中标的企业和药品组织再评审、再筛选,到中标企业进行由对方支付费用的考察、参观,要求企业低于中标价格销售、给予回扣,自定项目乱收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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