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布后30日内,应当根据各自选定的药品品种和数量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购销合同》应当明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基本要素。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
(一)建立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成员由本州药学、医学、医院管理、护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家组成,技术类专家不低于70%。评标专家库由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后交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低于100人,其中:州级(含大理市)和其他11县各占50%。
(二)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本专业内有较深造诣;
3、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本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按时参加评标会议;
4、在担任评标专家期间,未在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在职工作;
6、药学专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工作满15年(含15年);
7、临床医学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医院管理专家: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医院管理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仍在医院管理岗位上工作;
9、护理专家: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护理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药品临床配制使用经验,且仍在护理岗位上工作;
10、入库的评标专家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9年更换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不符合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
2、违反评标规定和纪律者;
3、被通知参加评标会,却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标会议者;
4、在为企业或企业药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或科学规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评标工作者。
(四)评标专家依照
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本办法以及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15-17人单数,其中:药品招标时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代表在州药品监管会、纪检部门和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在建立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