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省级以上药监部门的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和近期药品质量检验书。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必须邀请药品监管会、纪检部门和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确定中标候选品种和数量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应将总评分排名在前的若干个药品按得分顺序定为中标候选品种。对中标的候选品种应当予以复核。
第四十一条 定标
候选品种确定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采购中心查阅有关投标资料,在候选品种内选定采购品种及数量。采购中心汇总各医疗机构选定的药品品种、数量后最终确定中标结果并予公布。
三级医疗机构所选的中、低价位的药品金额数在所选药品中不得低于7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80%;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95%。
医疗机构确定所选药品采购的数量,可在上报州药品监管会办公室备案的采购数量的20%的范围内浮动。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选定的中、低价位药品的临床供应。
第四十二条 中标公告
中标结果确定后,由采购中心向中(落)标企业发送中(落)标通知,公布中标结果,并在定标后5日内将中标结果报药品监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场定价
中标药品零售价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执行,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率的作价办法,但属于国家和省规定最高零售价的药品,招标核定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选择跟标采购省级中标价格的药品,统一执行省级医疗机构中标采购核定的零售价格,不得以配送费用等名义提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中标、议价成交药品的零售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