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向采购中心上报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使用量和本年度需求量;
(二)采购中心编制药品采购目录和计划报经州药品监管会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七)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八)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
(九)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十一)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第三十条 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活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简称《文件范本》)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药品类别、数目、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药品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中心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