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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在大理州辖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大理州辖区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经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监管会)批准后,方可参加省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如跟省标)。要求:所有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所招标药品的数量及金额应占医院所使用药品总量及金额,2005年必须达50%以上;2006年必须达70%以上;2007年必须达85%以上。

  第十条 招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采购中心提供真实的药品招标采购资料并报药品监管会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三)确认中标品种,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四)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五)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规定范围内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三)提供虚假的药品招标采购资料;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的价格和收费相关规定;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商业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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