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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大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因2005年公布实施的《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2号公告)与当前省卫生厅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已不相适应。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2号公告),我州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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