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私营企业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州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 10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3. 35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