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2008年-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授权,结合我州实际对个别限额作以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下列品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公家具(A1311)及印刷(A35):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单位可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到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单位一次购买和印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若在定点供应商处无法选到合适物品和满足印刷要求的,报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查同意后移交政府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二)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A21、A22)及建筑装饰材料(A1312):5万元以下的自行组织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