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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楚政通〔2008〕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驻楚中央、省属各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08〕9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楚雄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以及普查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做好普查机构、人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7月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

  三、凡属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要确定1名领导负责普查工作,指定1名-2名财务、统计人员作为普查员,普查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四、州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各项任务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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