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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应对法》,建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落实《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二、考核内容

  (一)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要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组建相应的办事机构。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区、县(市)政府要分别制定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2008年年底前,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及村屯(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针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对已确定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检查、监控,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六)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和明确以公安、民兵、预备役为主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明确专业救援队伍、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要大力发展应急自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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