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二)故意隐匿、毁弃技防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图像信息资料;
  (三)盗窃、损毁技防系统的设施、设备;
  (四)影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技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在建技防工程质量以及从业人员、使用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投入使用的技防系统,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功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发现技防产品不符合标准或技防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填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抄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单位、场所或部位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由市或区、县(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技防工程使用未经检验或认证合格的技防产品的;
  (二)不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技防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