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截至2007年12月31日符合“4050”条件的归难侨,从2008年起至退休前每年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0%的缴费费率,由财政补助12%,个人缴纳8%。省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逐年拨付到位。
请各华侨农(林)场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需要补助的人员名单及经费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财政局审核后报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将当年所需安排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经费逐级拨付到各州(市)、县财政局,由华侨农(林)场所在地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华侨农(林)场所在地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先缴纳本人应承担部分,财政后补贴的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1. 华侨农(林)场职工及退休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对经济效益差的华侨农(林)场职工及退休人员,可以采取降低准入门坎的办法,只建统筹基金,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不建个人账户。离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保障。
2.改制场员可以根据个人身份和自身的缴费能力,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 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后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医疗保险关系按当地公务员身份的相关参保、缴费规定办理。
4. 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并入的乡镇或华侨管理区负责管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并享受原参统时的医疗待遇。
三、职工和场员的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华侨农(林)场职工和场员列为培训对象,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职工和场员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及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服务,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