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8〕148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侨务办公室: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3号)精神,为支持各地做好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经研究,现对华侨农(林)场改革中劳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劳动关系
华侨农(林)场在深化体制改革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华侨农(林)场人员管理制度。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原华侨农(林)场管理人员,按行政、事业编制的有关政策执行。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原华侨农(林)场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且华侨农(林)场有能力自行安排的,可继续留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参照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由省、州(市)按1:1比例承担,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关系。身份置换为场员的人员,与华侨农(林)场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养老保险
1. 对归难侨200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省财政区别不同情况和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2007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的归难侨,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60%,个人补缴40%;对非“4050”的归难侨,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40%,个人补缴60%。
请各华侨农(林)场认真核算,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财政局审核后报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将补助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费一次性逐级拨付到各州(市)、县财政局,由华侨农(林)场所在地财政局将此补助经费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华侨农(林)场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先补缴本人应承担部分,财政后补贴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