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传电〔2008〕27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发改令第58号)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湘价综[2008]15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价格形势,对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于国家和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各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生产、调运,保证供应,不得停供,不得断档脱销。
二、凡属于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各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凡提高了销售价格的必须无条件的退回到国家发改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之前的价位,即元月14日的价格水平。
三、属于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成本未提高的,出厂价格一律不得提高;批发零售企业的进货价格未提高的,批发和零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四、对属于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因原材料成本上升,生产企业向省物价局申报提高出厂价格的,经过审查其原材料成本确属上升,允许其出厂价格相应提高,但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原材料成本增加额。批发零售企业因进货价格提高要求提高销售价格的,经过审查确属合理,允许其销售价格相应提高,但销售价格的提价额度不得超过进货价格的提高额度。
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原材料、商品的进货价格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凡是提供虚假的原材料进货凭证、商品进货凭证而提高价格的,一律以违反规定乱涨价进行查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督促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投机钻营、造谣惑众、哄抬商品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