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延期的,不必再次缴纳建筑工程执照费。
第十一条 (停建项目)
停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已交付的建筑工程执照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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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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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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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编制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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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其中
| 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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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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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
| 万元
| 其中
| 住房建设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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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建设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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