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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已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延期的,不必再次缴纳建筑工程执照费。

  第十一条 (停建项目)

  停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已交付的建筑工程执照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名称

 

概算编制单位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

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

万元

其他投资

万元

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

万元

其中

住房建设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

万元

非住房建设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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