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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规法〔2007〕908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1月2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制度,统一执照费收取标准,规范执照费核定、收取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收费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缴纳建筑工程执照费,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依据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二)《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第230号);

  (三)《关于本市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009号,沪财预〔2002〕024号)。

  第三条 (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执照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建筑工程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含9000万元)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5%计收;

  (二)围墙、竹笆、画廊等构筑物,按长度每1米人民币1元计收;

  (三)广告牌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元计收。

  第四条 (收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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