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为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
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征收税款、涉税审批,不直接决定行政处罚等工作;不得替代应由纳税人自行履行的涉税义务。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依据双人上岗、票款分离的原则直接征收。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核实涉税信息;
(二)根据需要补充采集涉税信息,并及时整理、更新、存储相关信息;
(三)分析利用涉税信息,实施税源监控;
(四)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送达税务文书;
(五)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涉税资讯;
(六)其他日常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户籍管理
第六条 及时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内容。
第七条 督促外来经营纳税人及时办理报验登记,并对其实际经营情况、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跟踪了解和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督促外出经营纳税人到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八条 有计划地对管理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发现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纳入无证户管理。
第九条 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调查核实工作,防范假停业、假注销情况的发生,按照流程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及税务证件的清缴。
第十条 做好变更户的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变更以及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对需要清缴税款、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业户,按规定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按相关要求对非正常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