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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告费有关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告费有关问题的函
(湘价函〔2008〕49号)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高事业单位法人公告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目前报刊公告费有所调整的实际情况,为保证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告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可根据报刊社公告费调整情况,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向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按实收取登记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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