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九)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省辖市散装办(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文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 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 市散装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意见上报省散装办;
(三) 省散装办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并在省散装水泥网站予以公告。
申请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省散装办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省散装办在申请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变更。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装办复核后上报省散装办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 备案撤销。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散装办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通知书,并在省散装水泥网站予以公告:
(一) 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 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 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返。
第十条 信息统计。经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向省辖市散装办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