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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工商局、运管中心关于清理整顿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汽车客运售票点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工商局、运管中心关于清理整顿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汽车客运售票点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交通局、工商局、运管中心《关于清理整顿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汽车客运售票点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
汽车客运售票点的意见
(市交通局、工商局、运管中心)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对我市龙湖区、金平区范围内汽车客运售票点的清理整顿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市区汽车客运售票点是在我市公路主枢纽客运站规划布局之前形成的产物,历史上最高峰时达169个。《汕头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组织实施以来,交通运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对汽车客运售票点进行限制,经批准许可经营期限至 2002年12月31日止的汽车客运售票点仅剩49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市交通运管部门已不再对新增汽客运售票点予以许可。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汽车客运售票业务明确为汽车客运站的服务功能之一,未作为独立的许可项目。由于汽车客运售票点的存在在交通行业管理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因此,几年来,我市交通运管部门将私自设立的汽车客运售票点视为非法票点,多次组织清理。但是,由于汽车客运售票点的经营秩序混乱,影响了汽车客运运营的市场秩序,应加强对汽车客运售票点的清理整顿和规范。
  二、清理整顿意见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79号)关于对汽车客运售票点组织清理整顿的要求,现对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的汽车客运售票点清理整顿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汽车客运售票点设立的条件和要求
  1、汽车客运售票点必须由规划内的汽车客运站在其服务覆盖区域范围内选择具体地点申请设立,所选择的具体地点必须距离规划内的汽车客运站直线距离一公里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代理汽车客运售票”的业务。
  2、汽车客运售票点的经营场所应达10平方米以上,配备相应的电脑售票设备,且须与汽车客运站实行电脑联网售票,所出售的客票均应电脑打印,严禁使用非法客票或手工票、代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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