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迅即采取价格奖励措施缓解煤电矛盾保障电煤供应的通知
(湘价传电〔2008〕53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
目前我省电煤供应十分紧张,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湘政发〔2008〕12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5月20日起在全省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考虑到煤炭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程序比较复杂,基金的解缴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自5月20日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最早也要到6月10日左右资金才能解缴到省财政专户,为尽快落实省政府文件及会议精神,扭转电煤供应紧张、库存急剧下降的局面,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5月20日起,对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发运省内电煤到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先由火电企业建立台账、垫付资金,按每吨35元的标准返还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按每吨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及时结算煤款。待首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省财政专户后,再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省电网统调电厂上报的向电厂销售的电煤数据进行审核,据实拨付省电网统调电厂垫付资金。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尽快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省发电用煤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