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