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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停执行<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五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暂停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具备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人。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等有关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办理区属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包括招工(含农转非招工,下同)和调工。

  (一)在珠海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按调工办理;

  (二)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按招工办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代理高技能人才招调工手续。

  第五条 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在本市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男年龄在4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可向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代理招调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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