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价传电〔2008〕54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属煤矿企业:
省人民政府为调节煤炭资源、缓解煤电矛盾,已决定自今年5月20日起在全省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按期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各项工作。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湘政发〔2008〕12号文件和全省调煤保电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担负起牵头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协调各方面关系,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期开征。各省属煤矿企业要带头协助配合做好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工作。
二、要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将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具体上报要求:5月23日前上报近三天有关情况,5月26日前上报5月20日以来有关情况。其中市州物价局具体负责上报所属各产煤县市区是否已经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名单到县、市、区);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当地煤价是否有影响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同时市州物价部门要负责通知和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做好相关情况的报送工作。涉及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区和省煤业集团、万事达机械能源有限公司、朝阳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23日和26日,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具体已征收(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数额和煤炭数量。从下周开始,各市州和所有涉及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区物价部门以及省属煤矿企业都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报送口径,每天向省物价局报送前一天的情况。联系人:熊晓飞;联系电话:0731-2212197(传真)、2212195(传真);电子邮箱:hnwjzhc@163.com
三、要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时开征、上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情况,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地方和单位,将予以通报,并提请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