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证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函〔2008〕62号)
各市州物价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湘潭、怀化、岳阳等市物价检查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地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存在违规收费问题。鉴于证券交易收费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规范证券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以及《湖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证券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费,必须经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证券交易所制定,证券公司无权制定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收取此费。
二、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收取证券交易佣金的同时又收取委托费或交易服务费,无政策依据,属重复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