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船舶清污服务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船舶清污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8〕64号)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清舱立项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从事洞庭湖船舶清污、废矿物油回收,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收取船舶清污、废矿物油回收服务费。
  二、开展船舶清污、废矿物油回收,应坚持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并提供委托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三、制定船舶清污、废矿物油回收服务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并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