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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核定的补助资金计划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2:

  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市级补助资金分项支持标准表

序号

项目改造内容

补助额度

(占单项工程投资比例)

1

整体规划设计

≤50%

2

增加停车位的改造和建设

≤30%

3

外围引导设施改造、停车场入口改造、场内车行和人行引导系统改造,车库出入口来车警示系统设置,场内交通规则设置、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停车场内灯光照明,停车位重新施划,顶棚、墙面和地面整修改造

≤50%

4

应用停车场信息管理、电子结算、安全监测、快速车辆识别等现代化电子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50%

5

服务、技能、礼仪等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的培训工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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