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湘价传电〔2008〕56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切实缓解电煤供应紧张的矛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调煤保电期间,决定对全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在合同价格和价外征收35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加价,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供应电煤。
二、对未签定长期供货合同的电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今年5月19日前与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结算价格水平基础上,除按省政府规定价外加收每吨35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不得提价和价外加价。
三、各地区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调煤保电计划,确保按进度完成任务。对未完成调煤保电任务、并高于电煤价格销煤的,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四、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电厂在接收电煤时,要及时结付货款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强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对因调煤保电不力造成缺煤停机的电厂,将视情节在下一步实施煤电联动时适当扣
减其调价空间,并不予安排补贴。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醒告诫制度,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湖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