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价服〔2008〕92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省自2006年11月安排部署全省范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双认定”工作,特别是2007年《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07〕62号)下发以后,各地更是加大了工作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省范围看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有些地方甚至还是“空白”。截止2008年4月,上报国家发改委和省本级批准的 “双认定”机构合计48家、人员369人,其中2007年国家审批机构18家,人员278人,省本级审批机构21家,人员26人;2008年上报国家待审批5家,人员53人,上报省本级审批机构4家,人员12人。上述机构按地域分,岳阳地区1家,长沙地区25家(含省价格认证中心初审18家),湘潭地区2家,衡阳地区4家,常德地区6家,娄底地区5家,怀化地区4家,永州地区1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湘价服〔2007〕6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双认定”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规而履行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能,既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日常工作,又是必须按要求认真完成好的一项工作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将其纳入自己的日常工作安排,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将把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要认真对照湘价服〔2006〕135、147号、湘价服〔2007〕62号文件,对自身开展“双认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
二、严把“双认定”工作关口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年审中要切实把好“双认定”工作关口,凡涉及价格评估的年检单位必须事先进行“双认定”,未经“双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一律收回或不予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加大“双认定”工作落实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