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伟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粮食市场作用,确保粮食安全,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区(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拟订市及区(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市)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季度补贴预拨到本级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上。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
第七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