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舟山”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切实搞好外省籍拖拉机的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力争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有效遏制外省籍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二是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合作机制的形成,外省籍拖拉机的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外省籍违规拖拉机在我市的发展势头。
三、工作部署
紧密结合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我市外省籍拖拉机联合整治自5月底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和基础排查阶段(6月30日前)。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渔农村有线广播等媒体,通过在交通要道、村委会(农村社区)公告栏、农村学校、集贸市场、码头等处悬挂、张贴标语、横幅、挂图,发放《致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一封信》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辖区内外省籍拖拉机的情况排查,掌握准确信息,并登记造册。农机部门要主动负责起全面排查登记任务,按照“三见面”(见拖拉机、见驾驶人、见所有人)的要求,对本辖区外省籍拖拉机进行逐台登记工作(附件2、3),积极协助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工矿企业自备、雇佣的外省籍拖拉机开展排查,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上行驶外省籍拖拉机的排查。
(二) 集中整治阶段(11月30日前)。
农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四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监管,通过联合行动等方式,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整治行动。
1.职责分工
农林农机部门:负责对我市外省籍拖拉机的安全检测,在机手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我省上牌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检查,协助安监部门开展工矿企业自备、雇佣外省籍拖拉机的检查,协助公路部门开展外省籍拖拉机营运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对外省籍拖拉机实际征费吨位的核定;负责对在当地长期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营运登记备案;负责违法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按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上行驶的外省籍拖拉机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外省籍拖拉机;配合农机部门对查处的不符合我省上牌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督促不符合拖拉机法定定义和我省拖拉机上牌技术参数条件的外省籍拖拉机回原籍或按规定变更为非拖拉机牌照。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矿企业自备、雇佣外省籍拖拉机的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不自备、不雇佣违反法律法规和我省上牌规定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督促工矿企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自备、雇佣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测,对所雇佣的外省籍驾驶员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
2.工作重点
⑴ 加强重点区域的整治。各地要根据前期排查摸底的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制订周密的整治计划,进行多部门联合整治,进行重点突破,推动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⑵ 突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突出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性能检测,做到检测对象的全覆盖。对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求车主、驾驶人限期整改。继续加强对外省籍拖拉机违法载人、驾驶人准驾不符、超速超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⑶ 妥善处理安全监管中的重点环节。农机部门对符合我省上牌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发放登记和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对缺乏可依据检测标准技术参数的外省籍拖拉机,按省农机管理局要求进行制动、转向、灯光三项临时安全技术检测,发放临时三项检验证明(附件4),并要求机主、机手限期提供拖拉机相关技术参数;对符合我省拖拉机、机动车上牌要求,长期在我市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要求其转入,并换发本地牌证。农机、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到的不符合拖拉机法定范畴的外省籍拖拉机,要求其返回原籍或视情转为非拖拉机牌照。公路部门对违规超限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查处,经重新核定征费吨位并缴纳相应规费后,方可重新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