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规范岗位设置,并调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管理人员(职员)原则上可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在同级岗位上高聘一个等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开展公开招聘、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系统调查制度。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区直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市、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兑,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作为给各市、各部门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职数)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市、本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涉及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经费问题,按照现行经费渠道执行。
第五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